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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满被罚,放火泄愤触犯刑律,被捕入狱

2000-12-28 来源:生活时报 山水 孟伟 我有话说

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因殴打他人被单位罚款后心存不满的一名外地男青年,因涉嫌放火犯罪,日前被顺义分局逮捕。

犯罪嫌疑人朱江,男,现年20岁,内蒙古自治区人,案发前系北京太阳影视艺术学院保安员。2000年11月2日,因殴打他人而被学院罚扣1400元,对此他耿耿于怀。11月12日晚7时许,因本单位的一名保安员要到别处去找工作,为给其送行,便一起到附近一个饭馆去喝酒,后回到单位。晚11时30分许,想起前些天被单位罚款的事,加上几分酒劲,他的心里越发地生气窝火,就想到了放火报复。于是,他没有回在教学楼地下室的宿舍,而是上了教学楼的五楼多功能厅,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,将屋顶上吊挂着的通着电线的大红灯笼点着了,又到三楼将一个教室内的窗帘点着了,再到二楼吧台处把吧台内的一把椅子也点着了。之后,他回宿舍睡觉去了。

就在他正在到处点火时,当晚值夜班巡逻的两名保安员,发现喝了不少酒的他不在宿舍内,担心他在外面睡着之后冻坏了,就到处去找。刚上到二楼,他们就发现了火情,一人留下灭火,一人去喊人。由于发现及时,几处着火点很快就被扑灭了。不幸中的万幸———只是造成了一个灯笼、一块窗帘、一把椅子不足4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。

据了解,该学院教学楼有100余间、7400多平方米,有50多人住宿,领导、教师及服务员都住在教学楼里。教学楼西侧几米之外就是学生宿舍楼,有30多人住宿,两栋楼建筑、装修花费了近4000万元。学院西侧区交通局所属的顺和通汽车修理厂,与学院只有一墙之隔,其资产价值也有上百万元。可以想见,如果不是被及时扑灭,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。

我国刑法第114条、第115条明确规定:以放火等危险方法,破坏公共建筑物、或者其他公私财产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放火罪属于危险犯罪,只有主观上具有以放火手段进行破坏的故意,客观上点燃了目的物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,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没有实际危害公共安全,就已经构成了放火罪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是否在实际上危害了公共安全,只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情节问题。经审查核实,顺检认为,朱江所实施的行为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,遂作出了批准顺义分局对其提请逮捕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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